誰動了我的燈具專利 面對侵權LED照明企業(yè)該怎么做?
摘要: 燈飾與照明的專利維權內容,側重點有所不同。燈飾產品基本上以外觀設計專利為主;照明產品以實用新型為主,外觀設計專利為輔;同時,也會有一些發(fā)明專利。從我法律的角度厘清專利維權中值得明確的幾個問題。
二、專利申請與維權之間的關系
專利的申請通常是由商標專利事務所進行,而專利維權則由律師負責,本人在處理多起專利維權中發(fā)現,因為專利權人將專利申請事宜全權交給了商標專利事務所,而有一些專利事務所在申請階段片面考慮到申請方面的事宜,而未考慮維權方面的事宜,因此,在維權時發(fā)現權利要求書表述不明等問題,難以維權。
個人以為,一個不能用來維權的專利申請,就是無效的專利申請,因為它不能起到保護和維權的根本目的。因此,建議在專利申請時還是讓律師介入審查比較好,這叫未雨綢繆。
三、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之間的關系
曾經有朋友問我,如果是做燈飾的企業(yè),能否以版權登記代替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版權即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從燈飾外觀設計保護的角度來看,只有燈飾外觀設計圖片才與外觀設計專利存在可能重合的地方,進而考慮采用版權登記還是外觀設計專利中哪一種方式進行外觀設計保護比較合適。
雖然版權保護的時間保護期很長(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且版權登記的費用很低(版權登記的費用一本也只有幾百元),相比之下,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只有10年,一款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用就要幾百元。
但是,版權保護的角度是圖片本身,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該圖片用于商業(yè)用途使用;而外觀設計專利雖然通常也是通過圖片的方式表現出來,但其側重于對圖片中燈飾照明產品結構設計的保護,因此,二者雖然有時表現形式是相同的,但是實際上保護的著眼點卻有很大差異,不可互相代替。
四、“打假”與專利侵權的不同
經常有朋友跟我說“我要‘打假’”,但仔細一聽,才知道他是要做專利維權。真正意義上的“打假”,應當解釋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所謂的“假”實踐中基本上是指廠家或者商家生產或者銷售假冒他人商品的行為,侵權人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且需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燈飾照明行業(yè),我們看到的打假行為基本上就是如雷士、歐普等企業(yè)的打假,針對仿這些知名企業(yè)品牌的假冒行為,不同于互相抄襲產品樣式的專利侵權行為。
由于假冒他人產品的行為侵犯的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標,容易判斷,因此很多企業(yè)都是聯合工商、公安聯合執(zhí)法,效果明顯。
而專利侵權則具有隱蔽性,侵權企業(yè)生產的產品是否侵權本身就是一個需要專業(yè)人士進行判斷的工作,因此,在處理侵權案件中多是以訴訟維權為主,很少有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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